|
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5, 2024 23:59:46 GMT -5
其目的是达到超越性的。它本身并不是目的,而是社会和平的又一工具。 另一方面,“刑法”(作为刑事政策的产物)分为几个分支: a) 致力于犯罪(普通刑法), b) 之前或之前的制裁(纪律、违法和行政刑法等);任何一个, c) 其他监管机构或次要法规。 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实现理想且必要的“社会控制”(根据 CN 和条约进行监管)。 必须记住的是,普通刑法(不包括犯罪)虽然其刑罚的威胁性规定具有对个人或集体伤害的预防性质,但实际上,它是在违法行为已经完成时进行干预的(无论是否称为犯罪)。违法或犯罪),因此,当旨在通过所谓的劝阻性惩罚威胁来保护的利益已经受到损害时;并且已经有受害者(有时受到永远且不可挽回的损害)。普通刑法对于犯罪者来说是最后的结局,因为当他们面临刑事诉讼时,他们没有更多的门,没有选择,没有逃脱的余地,如果被定罪就必须服刑。 纠正其行为的“机会”是在刑事立法之前提供的,有时是在刑事立法的背景下提供的,就像缓刑或根据立法之前的其他替代方法所发生的那样。 我们并不像许多当代学说那样认同这一观点,这些学说开始发 垃圾邮件数据 展“惩罚和处罚权利的理论和正当性”,然后将“犯罪理论”作为辅助基础;其结果是犯罪知识健康发展的逆转(即“本末倒置”)。 刑罚除了是这一法律分支的重要特征之外,在经过任何导致定罪的程序之后,也是犯罪的刑事、政治和必要的法律后果;《犯罪法论》对犯罪的描述、构成、特征和情节进行了研究。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不允许有犹豫或偏见,因为教条主义者在解释和证明惩罚或惩罚的理由之前,必须澄清哪些最相关的行为值得制裁以及为什么。 然后它将重点关注最佳惩罚方法以及每种制裁形式的范围和功能。 罗伯特·阿列克西(Robert Alexy)在其著作《刑法的双重性》[32]中,唤起了古斯塔夫·拉德布鲁赫(Gustav Radbruch)的思想,首先提出了法律规范的正义或不正义、道德或不道德、正确或错误的性质。并补充道(在作为矫正的正义中):“对刑法的排他性和排他性分析将失去其大部分意义,因为在实证(刑法)背后,宪法体系中的矫正的假装仍然存在,其中包含了道德因此正义”(刑法的功能、使命和目的)。 受害者学的出现。自20世纪中叶以来,李斯特以“刑事百科全书”的名义提到的《刑法》、《刑事政策》、《刑事教义学》、《犯罪学》和《刑罚学》中必须加入被害人学。
|
|